首页 > 以案示法 > 正文

嘉善一男子在户外喷涂“法轮功”邪教标语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向南
时间:2017年09月10日 08:43

  【中国反邪教网2017年3月30日消息,通讯员:向南】2016年11月23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刘重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刘重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刘重有,男,初中文化,浙江湖州安吉人。

  2015年4月18日左右,刘重有驾驶货船浙安吉2275停靠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庄港村码头卸货。20日晚,刘携带装有红色油漆的自动喷涂油漆从码头出发,沿长秀路、320国道至三店桥附近,在沿途的工厂围墙、电线杆和防洪墙等公共场所喷涂“法轮大法好”、“诚念法轮大法好祛病健身有奇效”等标语13条,共计88个字。另于当年3月底一天晚上,在嘉兴市秀洲区新藤镇大通村石料厂码头卸货后,在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围墙处,喷涂20字左右法轮功宣传标语。

  经侦查机关对刘货船检查,从刘处扣押《转法轮》1本(共9讲)、手抄《转法轮》笔记本1本(共6讲)及李洪志《大法弟子必须学法》讲稿1份。

  法院认为,刘重有在公共场所以喷涂标语的方式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侦查后期及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陆原)

编者注:

1.本网编译类文章和视频,仅代表作者立场观点。

2.本网原创内容欢迎转载,如需二次加工,请与网站联系。

反邪教网站
重点新闻网站
国家机关网站
京ICP备17053351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