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以案示法 > 正文

安徽4名“全能神”邪教成员获刑 敛财17万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王宇
时间:2017年09月10日 16:01

  2016年12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江雪莲、王欢欢等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雪莲有期徒刑8年,王欢欢有期徒刑7年6个月,姚有仙有期徒刑4年,杨连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江雪莲、王欢欢非法所得172086元予以追缴。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江雪莲、王欢欢、姚有仙、杨连子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宁国小区”的带领、事务组长、联络点负责人等职务,积极参与并组织他人参加邪教活动,通过散发邪教书刊、光盘、宣传册等形式,发展会员,壮大力量,秘密集会,散步谣言,蛊惑人心,为邪教组织非法敛财172086元,触犯了我国刑法,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7月,公安机关从全能神“宁国小区”共计查获传播邪教书籍137本、宣传册1690份、宣传单205份、光盘852张、存储卡28个及其他学习传播邪教的电脑、打印机等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雪莲等四人组织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从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江雪莲、王欢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江南)

编者注:

1.本网编译类文章和视频,仅代表作者立场观点。

2.本网原创内容欢迎转载,如需二次加工,请与网站联系。

反邪教网站
重点新闻网站
国家机关网站
京ICP备17053351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