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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广州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王凡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16:26

  2018年9月6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常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常兴有期徒刑四年

  李常兴,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李常兴因在公共场所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6年6月12日8时许,李常兴伙同二名女子(另案处理)至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穗宁花园前的街道法制宣传栏,将该宣传栏的挂锁撬开,撕走宣传栏内两幅反邪教宣传墙报。

  2016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常兴至本市海珠区江泰路凤阳街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栏,用黑色喷漆将宣传栏喷黑,并将宣传栏喷上“法轮功”邪教口号。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常兴又至本市海珠区燕翔路万宝围墙宣传墙前,用黑色喷漆在宣传墙上喷上“法轮功”邪教口号。

  2017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常兴至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与广纸路交界路段,往沿途的自行车车篮内派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小册子14本。

  2017年4月19日11时许,民警在本市海珠区江燕路保利红棉花园门前抓获被告人李常兴,当场从其身上及其携带的环保袋内查获“法轮功”宣传品81份。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李常兴居住的本市海珠区江燕路江燕南街23号402房内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物品704份。

  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常兴无视国家法律,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常兴不仅公然破坏街道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栏,撕走反邪教宣传墙报,公然对抗政府有关部门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还采取在街道宣传栏、宣传墙上喷涂邪教标语、在公共场所沿途派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制作并向政府工作人员邮寄宣扬“法轮功”的信件等方式,公开宣扬、传播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对其行为依法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常兴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又从事邪教活动,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常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常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责任编辑:徐虎)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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