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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 四名涉案者被判刑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01年08月18日 10:45

  据北京8月17日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今年1月23日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5名“法轮功”涉案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刘云芳、王进东等人在李洪志歪理邪说和“经文”的煽动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为达到“圆满”、“升天”的目的,预谋到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

  2001年1月16日,刘云芳、王进东伙同刘葆荣以及“法轮功”练习者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乘火车从河南到北京。薛红军明知刘云芳等人要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仍将“法轮功”练习者送至车站,并相约“天上见”,怂恿“法轮功”练习者自焚。刘云芳、王进东等人到京后,为实施自焚,先后购买了汽油和用于灌装汽油的塑料桶、塑料袋等物品。刘秀芹在得知刘云芳等人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时,主动提供自己的住处存放、灌装汽油。刘葆荣为了实现“圆满”,提议改用饮料瓶灌装汽油,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

  2001年1月23日,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和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及“法轮功”练习者陈果等进入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刘云芳、刘葆荣在准备自焚时被执勤人员当场制止;刘春玲当场自焚身亡;刘思影因烧伤引起病变及心脏病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进东、郝惠君、陈果3人被烧成重伤。

  法院认定,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实施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葆荣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实施自焚,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秀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法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葆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是在“法轮功”邪教的蛊惑、欺骗、精神控制下实施犯罪,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云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进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薛红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刘秀芹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刘葆荣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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