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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从事“主神教”邪教活动在江西吉安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李放 康伍生
时间:2019年03月20日 11:16

  2019年1月2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竹娥、黄槐花二人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王竹娥,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安福县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黄槐花,女,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汝城县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竹娥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10月18日三次因传播“主神教”邪教活动,被江西省上犹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次。被告人黄槐花于2017年4月11日因传播“主神教”邪教活动,被湖南省汝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王竹娥、黄槐花携带记载“主神教”教义的笔记本、信纸、小册子等物品,来到江西省遂川县左安镇扬芬村黄菊兰、黄辛凤等人家中再次传播“主神教”,称信奉“主神”可以祛病消灾保平安,不信就会遭到报应,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经群众举报,王竹娥、黄槐花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竹娥、黄槐花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现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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