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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在平顶山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王应翠
时间:2019年03月21日 11:14

 

  警方查获的涉案物品

  2018年8月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李凤俭、岐艳芝等4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会娟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小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凤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被告人岐艳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被告人刘会娟,女,1988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人刘小果,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人李凤俭,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肆业,无业,户籍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人岐艳芝,曾用名歧艳芝,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会娟(化名小娜)、刘小果(化名小会)、岐艳芝(化名燕子)自2012年以来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告人李凤俭(化名老五)自2009年年底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信徒。2017年初,刘会娟、刘小果先后接到其上级指示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平顶山及鲁山地区的负责人(该组织又称“平平小区”带领),“平平小区”下设三十余个教会,信徒数千人。该组织规定信徒之间均使用化名,通过传纸条和信件进行沟通,互不打听真实身份,并让信徒捐钱(称“奉献款”)用于组织活动。2017年1月份,介绍被告人岐艳芝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白洁(真实身份不详)指使岐艳芝给教会里的人租房子,后岐艳芝租下平顶山市火车站综合市场附近一处房子提供给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等人居住,并按期从白洁处拿到租金后交付房东。刘会娟、刘小果居住在该租赁房内从事“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二人共同负责“平平小区”各教会捐款的统计上报、更换教会的管理人员等工作,通过传阅信徒们所写的心得体会了解掌握其思想动向、清除不合格信徒,并发放“全能神”宣传册共计500余册。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凤俭来到刘会娟、刘小果的租住房处,自已出钱购买食材给刘会娟、刘小果二人做饭、收拾屋子,并定期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学习活动。

 

  警方查获的涉案物品

  2017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刘会娟、刘小果、李凤俭居住的租赁房处查获“全能神”宣传册318本、书籍77本、光盘85张、笔记本电脑2台、储存卡16张、MP5播放器4个、U盘及移动硬盘各1个等大量“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内存卡中提取大量宣传“全能神”的音频、视频和文字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被告人李凤俭、岐艳芝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李凤俭、岐艳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李凤俭、岐艳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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