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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三人因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清心
时间:2019年08月05日 17:22

  2019年3月20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郭雅芬、曾华英、曾海平等三人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郭雅芬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曾华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海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郭雅芬,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梅州市梅江区梅县。2005年8月4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2年8月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年4月2日止。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华英,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梅州市梅县区大坪珍。2017年3月18日因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海平,男,汉族,1956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2003年4月24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6月间,经被告人郭雅芬提议,被告人郭雅芬、曾华英与曾环杰(另案处理)共同商谋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由被告人郭雅芬提供在家自制的法轮功宣传品,曾环杰驾驶本人的小汽车载被告人郭雅芬、曾华英多次到梅县区松口镇、雁洋镇、隆文镇、畲江镇及蕉岭县、丰顺县、大埔县等地进行悬挂、张贴、散发。经现场勘查,共扣押郭雅芬、曾华英、曾环杰悬挂、张贴、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展板、书籍、刊物、光碟等资料一批,并在多张法轮功宣传展板上提取指纹多枚。

  2018年6月21日2时30分许,曾环杰驾驶小汽车乘载郭雅芬,曾华英再次到梅县区畲江镇悬挂、张贴、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公安民警发现。当场抓获被告人曾华英,并从其手提包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品一批及作案工具一批。民警依法对曾华英位于梅县区华侨城的“心怡发室”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宣传品一批。

  2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到梅县区程江镇长滩村抓捕曾环杰,现场查获正在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被告人曾海平(曾环杰的父亲),在曾海平、曾环杰住家的一楼、二楼、三楼现场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21日11时许,民警在梅江区江南丽都西路电力新村将郭雅芬抓获,现场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及制作工具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雅芬、曾海平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华英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三名被告人又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侵犯了国家法律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在被告人郭雅芬与曾华英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雅芬提出犯意,制作、提供用于传播的法轮功宣传品并积极张贴、悬挂、散发,是主犯,被告人曾华英积极参与张贴、悬挂、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雅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涂、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责任编辑:徐虎)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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