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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全能神”邪教一夫妻“保管家”获刑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覃三
时间:2020年10月22日 11:18

2020年4月21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兰秋、韦小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6日,河池市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韦兰秋、韦小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韦兰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韦小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两人不服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韦兰秋,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山路。

被告人韦小兵(韦兰秋丈夫),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山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兰秋自2004年开始信奉邪教“全能神”,期间将自己的丈夫被告人韦小兵发展成为“全能神”信徒,之后韦兰秋、韦小兵想发展自己的儿女成为“全能神”信徒,但是被他们儿女拒绝。被告人韦兰秋、韦小兵是“全能神”组织在金城江设置的“小江小区”的祭物保管家,保管“全能神”组织在“小江小区”活动经费及宣传、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思想的书籍、资料、光碟等重要物品。2018年11月19日14时许和2019年1月8日10时许,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民警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山路韦兰秋、韦小兵家中卧室内查获记录、记载、储存“全能神”组织思想内容的书籍88本、宣传册360份、宣传资料29份、《圣经·创世纪》摘录6份、光碟119张、手机2部以及“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活动经费人民币376200元。

根据被告人韦兰秋、韦小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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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现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决。

(责任编辑: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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