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自焚映证了什么

来源:凯风网 作者:丁子 林曦
时间:2015年01月30日 14:54

  其实,对于发生在14年前1月23日的7名法轮功人员的集体自焚事件,其发生的原因,个中的是非曲直早已大白于天下,实在已无必要多行论述批驳。但是近日凯风网接连推出对美国反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和新西兰反邪教专家希瑟·卡万的访谈,倒是重新勾起笔者对自焚一事的关注。由世界著名反邪教专家出面谈“1·23自焚”事件,无论是在权威性、中立性上,还是在深度上、借鉴性上都颇有意义,更加的耐人寻味,至少我们可以通过权威专家的访谈,更加看清此次自焚案的来龙去脉,更加看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邪恶本性,更加明了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正当性。 

  ——引发自焚的原因就是法轮功的极端教义  

  毋庸置疑,对于7名法轮功人员集体在天安门前自焚的原因,所有的证据都明确直指法轮功邪教组织。但时至今日,法轮功邪教组织却一直极力抵赖,并卑鄙的嫁祸中共,抛出所谓“阴谋论”案发生后不到10天时间,法轮功媒体就发表了《“天安门广场自焚”疑点大全》,公布所谓的12大“疑点”,把因法轮功而引发的自事件的责任全推给中国政府。到底是什么原因引发天安门自焚案,两位反邪教专家的观点高度一致。瑞克·艾伦·罗斯在访谈中说“郝惠君和她的女儿陈果所提供的一清二楚的解释以及痛苦万分的个人证言。她们为献身李洪志及其教义付出了惨重代价,在我看来,李洪志要为那些参与天安门广场自焚的人们担负完全的责任希瑟·卡万更是直指是李洪志的“经文”是直接诱因“有两个声明可能在自焚事件中发挥了特别重要作用,如催化剂一般。在自焚事件前几个星期,李洪志发表了一个态度暧昧的声明给信徒,标题是《忍无可忍》,他告诉信徒可以把教义中的忍放一边,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方式制止、铲除邪恶。同样,在自焚前半年,李洪志发表过一个声明——《去掉最后的执着》,他在声明中告诉大家这是到了放下最后执著(包括人体的执著),放下生死的时候了两位专家不约而同的判断,说明对于天安门自焚案的原因主流世界的判断是一致的,那就是法轮功歪理邪说直接引发了此次惨绝人寰的自焚,更加证死了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性。法轮功无论怎样的抵赖也改变不了这一基本事实,只能让自己的邪性与心虚更加暴露在世人面前。    

  ——极力否认自焚者身份证实了法轮功的破坏性邪教特征  

  为了撇清7名自焚人员与法轮功的关系,法轮功组织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惨案发生后,作为罪魁祸首的李洪志第一时间通过其代言人张尔平撇清自己与7名练习者的关系“所谓自焚人士与我们法轮功根本无关,这仅仅是栽赃陷害我们的一种手段”2005年2月6日,法轮功媒体发表《中共新一轮构陷美联社上当——走近“天安门自焚”参与者薛红军、“王进东”一家三口何许人》的文章,声称从河南当地知情者了解的信息“薛红军平时抽烟、赌博、无所事事,在正经人眼里根本就是一个地痞”;更令人发指的是,2011年法轮功媒体竟然发表《自焚伪案挡不住真相广传》等文章,把痴迷法轮功并因此自身亡的刘春玲一会被说成是“三陪女”,“她有毛病”……。对于这种抵赖行为,瑞克·艾伦·罗斯认为这正是法轮功为破坏性邪教的最显著特征“在我看来,法轮功成员宁愿死守不合理的阴谋论……破坏性邪教的最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它们从不愿对自己的错误或错误行为担负丝毫责任。因此,破坏性邪教注定会一再重复它们所犯下的错误,因为它们不愿采取必要的、改正错误的第一步,即承认自己的错误和不当行为”。这一判断,与已故的邪教问题研究权威玛格丽特·泰勒·辛格的判断也是一致的,玛格丽特·泰勒·辛格生前曾表示阅读了能找到的李洪志所有言论的英文翻译,认为法轮功具有典型的破坏性邪教特征。对此,瑞克·艾伦·罗斯非常赞同玛格丽特·泰勒·辛格的判断“我同意玛格丽特·辛格的研究结论,即法轮功具有邪教特征”。其实,瑞克·艾伦·罗斯绝非随意附和,他是在长期跟踪研究法轮功邪教组织后得出的科学结论。他曾亲自赴河南省开封市实地采访了“1.23”自焚事件的幸存者——郝惠君和陈果母女。在经过长期持续的研究之后,罗斯先生对法轮功问题有着深刻和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法轮功实行教主崇拜、精神隔离,给信徒带来伤害,符合对世界对邪教认定的三条标准。在新近推出的《Cults Inside Out》一书中,门用了两个章节来研究中国的法轮功,明确无误的认为,法轮功符合破坏性邪教的最显著特征——由个人成立、制定规定并且由一个能吸引人们效忠的领导人所统治的组织。反邪教专家在深入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无情的击破了法轮功所有掩盖其邪教组织本性的努力,还明确无误的向世人表明,法轮功极力否认自焚者的法轮功身份正是其作为破坏性邪教的铁证! 

  ——严惩邪教是任何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  

  对于中国政府以邪教组织依法进行取缔正当行为,法轮功组织一直为此忿忿不平,认为这是中国党和政府在公然迫害,在侵害的人信仰自由。对此,瑞克·艾伦·罗斯表示,虽然“对仇恨言论和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教义并不违法的”,但当邪教组织的非法行为产生恶劣的社会后果时,对他们进行打击是任何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为此,瑞克·艾伦·罗斯举了美国政府打击大卫教的例子“20多年前在发生在得克萨斯州的一场对峙中,其信徒宁可死于大火中,也不愿向政府当局投降,这场对峙造成80名大卫教信徒死亡,包括25名儿……这个事件说明了美国对破坏性邪教的反应,也就是说,某个团体或其领导人,基于特定的非法行为,可能会遭到起诉他还指出“在美国,因漠视医疗、虐待儿童、性侵犯、税务诈骗、非法持有武器以及其他各种刑事行为,许多邪教及其领导人受到指控。 与美国大卫教相仿,法轮功组织绝非一个无害的邪教组织,它直接导致1000多名信徒死亡,发生在天安门的7名法轮功人员自焚事件更是法轮功危害的集中体现。因此,中国政府进行依法取缔和打击完全是正当行为。其实,对于邪教组织进行依法打击,并不是中美两国所独有。为了遏制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各国纷纷利用法律的武器限制和打击邪教组织。德国划定800个异端, 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邪教调查委员会主要目的是调查这些组织的构成、活动、宗旨以及是否构成社会危害;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1999112日本内阁会议又通过了一个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的《奥姆对策法案》和《团体限制法案》。《奥姆对策法案》明确表示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加强监控……。因此,依法严惩法轮功邪教组织,非但不是“迫害”,反而是中国党和政府负责任之举! 

(责任编辑: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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